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干扰监测设施于今年起将入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首次将环境监测数据造假行为纳入污染环境罪。
此次司法解释2017年1月1日起施行。针对环境监测数据造假问题,首次将其纳入“严重污染环境”行为,可构成污染环境罪。现行环保法等法律中,监测数据造假只涉及行政违法行为。同时,细化重金属污染环境的入罪标准。鉴于各类重金属在毒害性程度方面存在明显差异,经从环境学、环境医学角度综合考量,明确“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或者“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1、篡改监测数据处罚门槛抬高政府指使篡改数据同属犯罪
此次司法解释有关监测数据造假的罪名有两个:污染环境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一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第十条则把篡改监测数据行为纳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并规定,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从重处罚。
两者有何区别?环保部政策法规司司长别涛解释,对构成污染环境罪、后果特别严重的,按刑法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后果特别严重的,则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相当于抬高了篡改监测数据的处罚门槛,最低5年。”
政府没有亲自参与,但指使、授意篡改环境监测数据是否构成犯罪?别涛说,此次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主要针对企业污染源的数据作假问题,第十条则把政府及其部门的干涉也纳入构成犯罪行为的范围。针对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实施修改参数或监测数据,干扰采样致使监测数据失真,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强令、指使、授意他人实施以上行为的,同样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上述所说“环境质量监测系统”是针对某个区域的大气、水等环境质量的监测,而不是针对某个具体企业的监测。别涛表示,现在全国338个地级以上城市共建成大气和水两套监控网络。大气方面有1436个国控环境空气重点监控点位,水方面有2767个国控水环境质量的监测断面。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的作假问题,实际离不开当地政府和环保部门的干预。
2、危险废物犯罪最重可处死刑违规处置含毒物质或同时触犯污染环境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
据介绍实践中,危险废物犯罪行为人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呈现出明显的产业化迹象,甚至形成“一条龙”作业。
对此,不仅要依法惩治直接污染环境的行为人,更要打源头、追幕后,依法追究危险废物提供者的刑事责任。此次司法解释第七条重申对环境污染犯罪的共同犯罪处理规则,规定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此次司法解释中涉及危险废物犯罪的罪名还有投放危险物质罪。违规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可能同时触犯污染环境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按《刑法》规定,投放危险物质罪尚未构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也就是说,危险废物犯罪最重可处死刑。”